法院说法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百万赔偿怎么划分?
2025/12/29 14:31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3.5万
社区文化网讯(通讯员 魏光辉 郝梦媛)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划分赔偿责任?面对受害人未来数十年的护理费用诉求,如何在一次诉讼中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近日,一起涉及一级伤残、赔偿标的逾百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巩义市人民法院的调解给出了圆满答案。
2024年8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周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两车的碰撞状态,交警部门未能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张某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履行了赔付义务。
同年12月,周某就前期医疗等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张某赔偿周某6万元。
2025年10月,经司法鉴定,周某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周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在扣除交强险已赔部分后,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剩余医疗费等共计100余万元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1万余元。
张某辩称,周某在事故中存在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巩义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调查,周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确有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同样存在过错。至于张某主张周某“左转弯未让直行”,因缺乏证据支持,其关于周某应负主要责任的意见亦无法采纳。
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比例的争议相持不下,对赔偿数额及完全护理依赖产生护理费的争议更是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魏光辉在梳理双方责任基础上,结合相关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同时援引类似案例进行引导,促使双方理性划分事故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比例与数额。
2025年12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分期向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元。目前,张某已按期履行首期10万元的赔付义务。
本案的调解,不仅解决了本次诉讼涉及的赔偿问题,也将今后可能因完全护理依赖产生的长期护理费用一并纳入协议,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同时,通过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