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退租不是一走了之!承租人担责赔偿损失

2025/10/23 10:19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3.7万

租赁不是“一租了之”,

退租也不是“一走了之”。

近期,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退租风波”,

也警醒大家,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

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

否则就可能要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基本案情:

社区文化网讯(通讯员 杨晓芳)2021年10月,齐某将房屋租给李某开饮品店,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三年,租赁期间,李某若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齐某同意,并对租金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约定。

租赁期满后,李某将房屋钥匙交还齐某,但在一个多月后才搬离自己物品,搬完后电话告知齐某,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同日,齐某到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吊顶、灯具、门等多处损坏,认为李某心存恶意,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及租金损失。李某表示吊顶损坏是为拆除空调,孔灯是自己装修购买,均属于正常作业,不应赔偿。一怒之下,齐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审理判决:

经审理查明,租赁期满后,李某应返还租赁房屋,房屋内吊顶、孔灯、地板等装饰装修已与租赁房屋形成附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李某应在租赁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房屋交给齐某,但李某并未按时交还,且在拆除装修物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坏,返还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状态,齐某通知李某后,李某也未进行修复。故李某应赔偿损失。另李某延期搬离物品,致使房屋不能对外出租,需额外支付租金。

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维修费用8000元、租金损失10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一个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是否有权拆除其装修的物品。法律上将租赁期间的装修分为两类:“可分离物” 与 “附合装修”。像可移动的家具、电器属于“可分离物”,如无特殊约定,租客可以带走;但一旦装修(如吊顶、地板)已经与房屋紧密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即构成“附合装修”。若强行拆除,就要承担损坏赔偿。

另外,退租应有清晰的交接手续,最好有书面记录、照片或视频为证,明确交接时的房屋状态、物品清单、水电读数等。本案中,李某仅电话通知,双方未办理任何交接,导致损坏责任难以厘清,其自身也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




编辑:孙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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