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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借来的车辆出事故 车主、酒友需要担责吗?

2025/10/22 11:05 来源:大河报 阅读:1.5万

  开着借来的车聚餐,吃完饭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10月20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巩义市人民法院了解一起酒驾案件,杜某的上述一系列操作最终难逃法网。那么,借车的车主、同乘的酒友是否也要担责呢?

  事发经过

  202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杜某开着从朋友邓某那借来的车,与张某甲、张某乙相约聚餐。时至深夜,结束聚餐,张某甲、张某乙乘坐杜某驾驶的车辆共同离开,行驶途中车辆与前方同向而行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当场驾车逃逸,三轮车车主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亲属将杜某,车主邓某,酒友张某甲、张某乙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2273.22元,杜某、邓某、张某甲、张某乙对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方声音

  审理中,杜某辩称: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其向邓某借车时未说明用途,但对张某甲、张某乙所称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

  某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杜某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事项,就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甲、张某乙与杜某共同饮酒,且在明知杜某饮酒的情况下不仅不对杜某驾驶机动车进行劝阻,还共同乘坐该机动车,其二人未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在客观上纵容了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邓某将其车辆出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杜某使用,虽杜某称借用车辆的目的是外出吃饭,但吃饭并不必然饮酒,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邓某必然能预判到杜某会饮酒,故邓某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杜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张某甲、张某乙应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人邓某电子投保流程的回溯视频,显示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饮酒驾驶除了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有效,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其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

  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4859.72元,杜某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81672.14元,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870.68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 邵可强)



编辑:孙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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