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员工违纪被辞退 向公司索要工伤期间工资 法院:可以

2025/08/29 17:15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3.4万

社区文化网讯 (通讯员 郝梦媛)2023年9月,员工魏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两周,公司派员护理,并支付了全部的住院费用和伙食费。2024年2月,魏某重返工作岗位,4月,魏某以不同意调岗为由不再上班,6月,公司工会在通知魏某上班未果的情况下,解除了魏某的劳动合同。魏某不服,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魏某停工留薪待遇共计22900元;驳回了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魏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8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魏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于2024年2月18日返岗工作,同年4月10日魏某以不同意调岗为由不再工作,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要求魏某返岗,但魏某并未返岗。2024年6月25日,公司经其工会同意向魏某送达《关于解除魏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以魏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魏某认为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解除程序和依据不合法、不真实,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首先,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方面分析:公司基于魏某2024年4月10日之后不再到公司处上班的情况,通知魏某于2024年6月21日返岗,但魏某并未返岗。此后,公司经其工会同意向魏某送达了《关于解除魏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以魏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事由,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从解除劳动关系的实体依据方面分析:虽然诉讼中魏某对公司提供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向其工会发出的《关于解除与魏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及公司工会的复函均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明显属于后期制作,用于本次诉讼,而且没有2017年同期相关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但因魏某对此并未提供足以反驳、否定的相关证据,公司提供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记录、制度公示照片,用以证明《人事管理制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公示;故结合魏某的质证意见,对魏某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基于魏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又拒不上班的事实,依据其公司制订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再次,结合本案事实,如果魏某对公司的调岗行为有异议,双方可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而不能无故旷工,魏某在收到返岗通知后并未返岗,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及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经工会同意后,有权解除与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综上,魏某主张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魏某在复工后因不服从调岗安排而长期旷工,该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公司在履行了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操作本身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这仅意味着公司解雇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或N+1)。但这绝不意味着解雇行为可以“清除”或“免除”公司在前一阶段(即魏某工伤期间)所欠付的债务。支付工伤待遇和解雇违纪员工,是两件并行不悖的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2900元,正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而与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孙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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