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打响家庭财富保卫战!原配起诉“小三”返还百万财产

2025/08/22 17:07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3.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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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社区文化网讯(通讯员 张梦卓)任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吴某进行交往并生育非婚生子。在任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张某频繁向吴某的微信、银行卡转账,累计达130余万元。任某发现后,遂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被告吴某辩称,其与张某交往时并不知晓其婚姻状况,所赠款项大部分用于抚养双方非婚生子和为小孩购置居住场所花费,该部分不应当用于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吴某发展恋爱关系并向其赠与钱物,其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关于吴某辩称款项大部分用于抚养

双方非婚生子和为小孩购置居住场所花费的意见,因该笔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吴某无权要求予以抵扣,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应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吴某返还任某财产130264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吴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互相忠诚义务,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吴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定事由,应当予以返还。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以忠诚为基,珍视婚姻承诺,既是对家庭的责任,也是对法律与道德的敬畏,守护婚姻初心,方能筑牢家庭与社会的和谐根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孙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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