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2025/08/22 11:40 来源:河南商报 阅读: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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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可通过继承方式转移给他人。那么,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尤其是面对高额抚恤金,家属间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女儿尽孝多,儿子尽孝少
抚恤金“多劳多得”
亲人去世后,所获得的抚恤金该如何分配?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件详情
符某是文昌市潭牛镇离休干部,育有阿新、阿羽、阿状三子女。其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老家,年迈多病,由小女阿羽照顾。2024年4月6日,符某因病去世。符某去世后,文昌市社会保障机构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总计34万余元。2024年5月8日,阿羽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领取符某丧葬费补助及抚恤金的手续。大哥阿新认为上述款项应由三兄妹平均分配,但多次协商未果。“母亲去世前,都是由我和我的家人照顾。”谈及此事,阿羽有些委屈。她说,母亲曾表示,抚恤金可用于偿还手术治疗费用,而且母亲刚生病住院的时候,大哥一家就将母亲在老家房子里的东西都丢了,母亲很生气,说以后她的钱大哥一分都得不到。阿壮称阿羽所说情况属实,但他对于大哥阿新看望母亲的情况不太清楚。
法院判决
今年3月,阿新将阿羽诉至文昌市法院,请求返还抚恤金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依法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享有。
鉴于被告阿羽在符某生前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法院酌情确定阿羽应分得抚恤金的60%。
而原告阿新及第三人阿壮,在照顾符某方面的付出相对较少,故确定他们各自分得抚恤金的20%。
最终,文昌市法院依法判决阿羽向阿新支付抚恤金6万余元。
对父亲不管不顾,想分抚恤金
法院判决驳回
得知父亲已于一年前病逝,两兄弟共同起诉继母,要求等额分得父亲死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呢?
案件详情
2004年,李大、李二的父亲李大伯退休,从外地迁居湖南,后与吴阿姨登记结婚。2007年,李大、李二前往深圳发展,与父亲少有联系。2022年9月,李大伯病逝。吴阿姨之子小王联系李大、李二告知情况,但他俩未参加父亲葬礼,也未支付丧葬费用。小王为李大伯办理丧葬事宜,支出2.5万元。
同年10月,经吴阿姨申请,社保中心向其发放李大伯丧葬费、抚恤金共计7万元。2023年10月,李大、李二偶然得知父亲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情况,认为自己应各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吴阿姨分别返还两人1.5万元,合计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在分割前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在扣除死者的丧葬实际花销后,如有结余,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配。小王支付李大伯的丧葬费2.5万元基本符合当地殡葬费用标准,予以确认。在扣除2.5万元后,李大伯的丧葬费、抚恤金结余4.5万元,李大、李二、吴阿姨作为李大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参与分割。酌情考虑双方客观情况,对尽主要扶养义务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李大伯去世前近二十年与吴阿姨共同生活,吴阿姨负责其死葬事务,可以多分。李大、李二作为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但李大伯在湖南生活近二十年,李大、李二未与其共同生活,缺少看望和问候,也未在物质或精神上孝敬关爱老人,应当不分。法院判决驳回李大、李二的诉讼请求。
说“法”
抚恤金、遗产分配原则不同
在法律上,对于抚恤金与遗产的规定有哪些不同之处?应该如何分配?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介绍,遗产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可通过继承方式转移给他人。抚恤金则是单位或国家对死者家属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可通过遗嘱或继承方式获得。抚恤金的所有权人是死者在世的近亲属,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上述案件中,对于如何分割共有财产,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刘瑾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分配按法定继承,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除外;抚恤金则由近亲属协商处理,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配偶及父母。刘瑾说,遗产分配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而抚恤金分配争议需结合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度、经济状况及实际需求,法院可酌情调整比例。(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据法制日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