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 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2025/07/23 16:29 来源:大河报 阅读: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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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9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条例》如何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