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25/05/28 12:01 来源:大河报 阅读:4万
光山县罗陈乡张楼村青龙河合作社,社员在用移动式水稻秧苗输送机摆放秧盘。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邵可强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法迈出重要一步。5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第一次审议。
记者现场获悉,《条例(草案)》共6章55条,分为总则、设立与运行、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将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运输、税收、流通等方面的发展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着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
截至2024年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0.3万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
截至2024年底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0.3万家
居全国第2位
带动农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的50%以上
已成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载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是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破解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帮扶举措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将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水平运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衔接上位法,在第二章“设立与运行”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登记、章程制定、成员出资、资格终止、财会制度、社务公开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着力破解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比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备案。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一致。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较多、分布较广、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情况,在第二十二条作出创新性规定,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表决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家庭成员参加会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方面,加强指导、强化服务、促进发展是《条例(草案)》的突出特点。
在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四章“扶持与促进”中,完善了相关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建立辅导员制度、登记便利化、金融保险支持、品牌建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帮扶措施,明确了政府涉农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将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运输、税收、流通等方面,经实践证明已较为成熟的发展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着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比如,《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指导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
农民成员身份咋界定?这四类情形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条例(草案)》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身份的具体标准是啥?《条例(草案)》立足省情农情,对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户籍在乡村的;(二)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四)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
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机制方面,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空壳社”问题和注销难问题,《条例(草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部门职责和现实需要,在第三十七条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空壳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图片来源于河南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