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调解,一朝终“开花”解“疙瘩” 结三案
2025/05/20 07:27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5.7万
社区文化网讯(张雷龙 通讯员 杨晓芳 魏光辉 )2025年5月12日,王某的女儿当庭向吴某转款10300元,至此,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三起案件最终全部了结,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4年6月2日,吴某驾驶出租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王某及三轮车乘坐人共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司机均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均已经法院判决,由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吴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修车费、施救费及停运损失共计18490元。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车辆的车速及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进行了鉴定。其中,出租车修车修了8天,事故处理认定时间为51天,出租车共停运了59天,吴某主张应由王某按事故同等责任承担停运损失23600元的一半,即11800元。
巩义法院受理立案后,先由调解员电话联系双方,了解到各自诉求及意见,征求调解方案。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一时半会儿不可能有结果,魏光辉法官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审理,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及出租车的相关损失依据。开庭后,针对王某的异议,法官、调解员又专程到修理厂进行调查,了解出租车当时维修的情况及维修费支付记录。有关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王某,并再次进行了调解。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让王某既明白了民法典及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又让王某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了“不想赔”、“不愿赔”的错误态度。同时,法官又对吴某进行了法理、人情工作,指出吴某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不足,吴某意识到自己坚持原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最终,通过多次当庭调解、电话调解,法官和调解员的善意、真诚最终打动了双方,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向法官、调解员连连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